夫妻起诉离婚,均不愿抚养子女,法院这样判
点击数:2722022-09-20 09:27:23 来源: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
转载自:南昌新建区法院 家事法苑
原文标题:夫妻起诉离婚,均不愿抚养子女,法院这样判!
来源: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2022年06月24日
原始链接(点击本文左下角“阅读原文”可进入原文界面):
https://mp.weixin.qq.com/s/TAj0sCvYLOp81PDgJpkJYQ
南昌新建区法院 | 夫妻起诉离婚,均不愿抚养子女,法院这样判
近日,新建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件,全面保护了未成年人子女的最大利益。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现代家庭伦理观念引入裁判理由,通过法律规则强制父母认真思考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问题,对均不愿抚养孩子的夫妻判决不予准许离婚,同时,向原、被告双方送达《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且原、被告均签订了家庭教育责任承诺书。
简要案情
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婚前生育二子(分别为16岁、13岁),婚后生育一子(11岁),三子均系在校学生。双方已共同生活16年有余。因家庭琐事闹矛盾,故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且三个小孩均由被告抚养。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在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方面都没有争议,但对孩子的抚养问题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要求孩子由对方抚养。对此,承办法官组织多次调解,但双方当事人态度坚决,均不同意抚养孩子,仅关注法院何时判离婚。最终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裁判要点
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共同生活逾十六载,先后育有三子,建立了夫妻感情,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尚无证据表明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双方均应顾念家庭、珍惜感情、珍惜婚姻,共同抚育小孩。幸福美满的婚姻生活并非不存在任何矛盾,夫妻应懂得互谅互让,相互包容,用恰当的方法化解矛盾,以共同维护婚姻关系。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虽同意离婚,但双方均称无能力抚养孩子,对孩子的抚养问题相互推诿。双方当事人均一味地强调自己的客观困难,为个人私利推卸自己的抚养责任,均不愿履行直接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义务,丝毫不顾惜孩子的身心健康,违背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既不合法,亦不合理、不合情,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原、被告应从家庭的未来和自己的未来考虑,从小孩的健康成长出发,以维护未成年人子女合法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反思各自存在的错误并加以改正,今后加强沟通,相互谅解,对出现的矛盾予以理性化处理、化解,共同积极维护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双方对孩子的抚养问题不能妥善解决,若判决双方离婚则不利于三个孩子身心健康成长,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故法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并告知原被告双方均应合法履行各自的家庭教育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官寄语
父母对子女的生存和发展应承担法定义务。审判实践中,父母双方虽均有离婚的权利,但亦担负着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但不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最大限度维护子女身心健康是为人父母应尽的底线义务。双方以任何理由拒绝抚养子女,将孩子作为自己的负担而推向对方是极度不负责任的行为。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优先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权益。在此类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应汲取教训,不应为了个人私利一味强调自己的困难。为人父母均应转变思想深刻反省,努力为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网友围观
如果不打算负责任就不要生育,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做父母。
法院判得有道理。只想享受离婚的权利,不想承担离婚的义务,不能有这么便宜的事。这对夫妻也太自私了。
我觉得判决非常对呀,离婚前当然是把小孩安排好,不然大人潇洒了,孩子怎么办?这样的法官心地善良,为孩子着想。
- E N D -
会对优秀的文章进行转发。
已知转发文章来源和作者的,我们将注明转发来源和作者。
对于未知来源和作者的,如您是作品原作者请联系我们予以注明。
文章作者如需要删除文章的,也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上一页1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