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的离婚判决在国内有法律效力吗?
点击数:14182020-07-13 14:59:13 来源: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
2002年央视播出了一部取景四国的电视连续剧《摩登家庭》,该剧讲述了一对老北京夫妇他们三个儿女的涉外婚恋问题和跨国婚姻故事:大女儿最初嫁给意大利人生下一子,不堪家暴离婚后又嫁给了马来西亚人;二儿子肖在韩国工作时娶了韩国媳妇;小女儿同男友分手后,又与澳洲青年相识相恋。
三个儿女都是涉外婚恋,剧里当然少不了不同种族、不同地域、不同国家文化差异间所引起的冲突情节,当年看觉得题材新颖有趣,毕竟那时候涉外婚姻较为稀奇。如今时代不同了,大家对于跨国婚姻已经习以为常,说不定碰巧身边就有几例。
相爱容易相守难,中国人与外国人结婚现象逐渐增多的同时也引发了更多涉外离婚纠纷。其中既包括在国内外起诉离婚的案件,也包括申请我国法院承认或者执行国外离婚判决的案件,更涉及在国内和国外分别诉讼的可能。
有一起典型的涉外离婚纠纷,具体内容是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1991年1月28日,男方与女方在北京市登记结婚,后女方申请加入了加拿大国籍。在加拿大生活期间,双方因感情不和,女方提出了离婚申请,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该判决在加拿大已于2002年10月11日生效。后男方先回到国内于2013年再婚,2017年女方开始纠缠男方想复婚,男方心想已与女方离婚准备请律师与女方谈判,律师阅了相关案情之后,告诉男方必须先进行对国外判决离婚的申请认定,并且安抚好女方,否则女方可以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且分割目前男方名下的夫妻财产及要求追究男方的重婚刑事责任。
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于2002年9月10日作出的判决,根据加拿大离婚法第12条,原告男方和被告女方于1991年1月28日在中国北京市结婚,现离婚,此离婚决议将在本判决日期后的第31天生效。……“该判决同时对婚生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作出了裁决。2017年1月30日,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签发了离婚证书,载明”此证明男方与女方,于1991年1月28日在中国北京结婚,根据加拿大离婚法本法庭判决离婚已于2002年10月11日生效并解除婚姻关系。“
法院认为,该判决中有关离婚的判项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最终裁定,承认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于2002年9月10日作出的判决书中关于男方与女方离婚的判决。
男方与女方在国外离婚后,男方在国内再婚且经营公司,而女方于2017年多次前来纠缠男方想复婚,女方并不知道男方再婚的事,如果知道可以要求认定重婚的可能,而且还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这样男方就失去了国内财产一半的权利,男方无奈只能采取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站在男方的角度,本案实际上有两种诉讼策略。
一是男方在中国的法院再次起诉离婚;二是直接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加拿大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因男方急切地想和对方划清界限,以结束对方对自己的纠缠,虽然上述两种方式均可使两人在中国解除婚姻关系,但比较下来,第二种策略明显更有利于节省男方的诉讼成本。
最重要的是,两种策略最大的区别在于尽快确认国外判决效力,男方起码不涉及重婚,及时确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范围。直接申请中国法院承认加拿大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双方的婚姻关系于该判决生效时即解除,相应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也截止于国外判决生效时,有效避免了财产上的损失。
离婚最难的地方在于感情、亲情与财产交织纠葛在一起,剪不断、理还乱。
一般人轻易没那么容易理清,也不是简单就可以斩断这种联系的,而涉外离婚无疑又加剧了这种复杂性。与国内的普通纠纷不同,涉外离婚纠纷在诉讼程序方面存在诸多特别之处,比如案件的委托代理、证据的公证、认证程序、答辩及上诉的期间等等。
不同国家的法律纷繁复杂,准确判断哪里启动更合适,如何实现利益最大化,都需要委托专业的律师来出谋划策、权衡利弊,给出最佳的解决建议。有些看似简单的程序却蕴藏了诸多法律技巧,万一遇到诉讼程序上的错误或者选择了错误的诉讼策略而遭受损失,甚至严重到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话,绝对得不偿失。
李凤凡律师拥有十五年专职律师的从业经历,对涉外婚姻家事业务领域有深度研究,曾参与过数百起涉外婚姻、继承纠纷的诉前协商和诉讼代理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庭审技巧和诉讼经验。在课程中,她会厘清涉外婚姻所有常见的问题,给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方案,帮助当事人在离婚中占据优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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